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黃金艷 被告 黃麗禎
黃麗明 黃麗順
黃麗玲
黃麗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系
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78年1月18日由訴外人 黃振益 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原告起訴狀誤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 黃溪泉 ,惟系爭抵押權未有任何擔保債權存在;又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1月10日至78年7月10日止,縱有擔保債權存在,自78年7月11日起算,至多於93年7月10日已罹於請求權15年消滅時效,加以系爭抵押權5年除斥期間,迄今亦已屆滿,被告仍未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消滅,顯係對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行使有所妨害,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又訴外人黃溪泉業於90年3月16日死亡,其原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訴外人 黃廖雲英 及子女即被告黃麗禎、黃麗明、黃麗順、黃麗玲、黃麗妙等5人,惟訴外人黃廖雲英於100年12月12日死亡,且訴外人黃廖雲英前所繼承之權利由其子女即被告黃麗禎、黃麗明、黃麗順、黃麗玲、黃麗妙等5人繼承。從而,訴外人黃溪泉之繼承人即為被告 李黃麗禎 、黃麗明、黃麗順、黃麗玲、黃麗妙等5人。
㈡爰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78年1月10日以彰化縣
北斗地政事務所78年彰北字第000117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均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黃麗禎:伊兄弟都同意原告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語。
㈡其餘被告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書、戶籍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9、49至57頁、79至87頁),復未據被告黃麗禎爭執,且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故不動產如存有未經成立或不應繼續存在之抵押權,其物之所有權完整即受有妨害,所有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登記之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查附表所示系爭抵押權,係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78年1月10日至78年7月10日止,清償日期為78年7月10日,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據此,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該日起算15年,然未有證據證明訴外人黃溪泉或被告曾行使該債權之請求權,是該債權之請求權即因15年間不行使而於93年7月10日時效完成而消滅,又經5年除斥期間均未實行系爭抵押權,故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據上,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已影響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原告本於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附表:
不動產坐落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抵押權登記事項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黃金艷1/1登記日期:78年1月18日權利種類:抵押權字號:北登字第000302號權利人:黃溪泉債權額比例:全部1/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萬元存續期間:自78年1月10日至78年7月10日清償日期:78年7月10日利息(率):每百元日息貳分遲延利息(率):無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振益權利標的:所有權標的登記次序:0001設定權利範圍:1/1證明書字號:078彰北字第000117號設定義務人:黃振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