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章億債務人 王單增王嘉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19計算之違約金,惟最多不逾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65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7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19計算之違約金,惟最多不逾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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