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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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7年8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7年11月27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末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7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