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聲請人鄉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原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選任管委會主委之公所備查函。
二、台端提出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記載「鄉根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聲請人不符(少了「公寓」),且無大小章,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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