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