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杜書仲 (即 杜莊柑 治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3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佳芮┌──────────────────────────────────────────────────┐│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00000─六││1│1000│││01│││││││├─┼───────────────┼──────────────┼────┼───┼────┼───┤│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00000─八││1│1000│││02│││││││├─┼───────────────┼──────────────┼────┼───┼────┼───┤│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X0000000─八││1│5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