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9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敏鳯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聲請本院調查相對人之財產資料,並據以執行。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