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林錫彬 相對人 張文旺 相對人 林松葦 相對人 林榮駿 相對人 陳秀霞 相對人 張岳燐 (原名 張松栢 )相對人 張玉凌 相對人 林玉端 相對人 林國生 相對人 林國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文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文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松葦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松葦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榮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榮駿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秀霞、張岳燐、張玉凌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秀霞、張岳燐、張玉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玉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玉端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國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國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國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國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兩造間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應賠付他造之金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元)│備註│├────────┼─────┼─────────────────────┤│裁判費│18,325│聲請人預納│├────────┼─────┼─────────────────────┤│地政複丈規費│41,565│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6││││月10日、108年8月6日、108年10月7日)│├────────┼─────┴─────────────────────┤│總計│59,890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聲請人應負擔部分:59,890元×5/18=16,636元,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59,890元,應受賠償43,254元。││㈡相對人張文旺應負擔部分:59,890元×1/12=4,991元。││㈢相對人林松葦應負擔部分:59,890元×3264/60000=3,258元。││㈣相對人林榮駿應負擔部分:59,890元×6736/60000=6,723元。(調整不進位)││㈤相對人陳秀霞、張岳燐、張玉凌應連帶負擔部分:59,890元×1/12=4,991元。││㈥相對人林玉端應負擔部分:59,890元×2/9=13,309元。││㈦相對人林國生應負擔部分:59,890元×1/12=4,991元。││㈧相對人林國耀應負擔部分:59,890元×1/12=4,991元。│└────────────────────────────────────┘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土地坐落:南投縣○○鎮○○段○○○○號│││(面積1,080.69平方公尺)││├────────┬─────────┤││原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張文旺│12分之1│12分之1│├───┼────────┼─────────┤│林錫彬│18分之5│18分之5│├───┼────────┼─────────┤│林松葦│60000分之3264│60000分之3264│├───┼────────┼─────────┤│林榮駿│60000分之6736│60000分之6736│├───┼────────┼─────────┤│陳秀霞│││├───┤│││張岳燐│ 公同 共有12分之1│連帶負擔12分之1│├───┤│││張玉凌│││├───┼────────┼─────────┤│林玉端│9分之2│9分之2│├───┼────────┼─────────┤│林國生│12分之1│12分之1│├───┼────────┼─────────┤│林國耀│12分之1│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