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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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有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有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有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有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070號│偵字第78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簡字第87││事實審││605號│8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7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簡字第87││││605號│8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4日│108年8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010號│執字第128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