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告 王郭金鳳
王仁慈
王碧雲 王碧瑛
王學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
00號0樓) 王國雄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
00號0樓) 吳信理 王靜 郭王敏 王秀連 住新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
(即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一: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地 號1新北市板橋區江翠段12179.08(原告誤載為9.61)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33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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