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美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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