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5號債權人台華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舊貨業職業工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桃園市舊貨業職業工會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