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8號聲請人 林敬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行「 劉陳罔市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朝溪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