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債權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 孫英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瑞澄企業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孫英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惟本件台端據以請求之支票,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債權人就此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背書人孫英哲)已喪失追索權,若台端聲請就本件系爭支票對「孫英哲」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若非,請具狀載明「孫英哲」非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