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債權人豐邑市政都心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淑美 代理人 陳霈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振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因依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承租人為「添翼控股有限公司」並非「陳振豪」個人)。若債務人確為「陳振豪」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若債務人為添翼控股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業於111年04月01
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195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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