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債權人 陳令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衣皓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李瑞芸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陳報李瑞芸之實際住居所地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權人持有債務人「 林斌傑 、李瑞
芸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壹張」是否誤載?㈢若債務人為「衣皓實業有限公司、李瑞芸」,則本件是否
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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