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鄭智元 被告 曹哲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183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5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