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196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7月1日結婚,並育有長子侯鈞霖(00年00月00日生),婚後兩造共同在被告母親所擺設販售粽子之市場攤位幫忙,因無固定收入,原告考量家中經濟狀況,遂提出要外出工作之要求,詎被告不但不體諒,竟多次動手毆打原告,原告因顧及家庭和諧及子女尚年幼,而未驗傷追究,然被告不知悔改,反而變本加厲,並於89年7月
6日再度動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原告於心力交瘁之下而離家,並於同年7月7日住進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至同年7月14日始離開,並與被告分居兩地,迄今已長達8年之久,其間被告從未關心原告在外之生活,原告因懼怕再遭被告毆打,亦不敢返家。綜上,被告長期對原告施加之上開家庭暴力行為,已逾越一般夫妻間爭執所可容忍之侵害程度,並踐踏原告之人格尊嚴,令原告身心遭受重創,已達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且依上開相處情形,兩造已無夫妻感情可言,無再維持婚姻之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為准予兩造離婚之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兩造自89年7月14日分居至今不爭執,然係原告自己離家出走,之後也沒有與家人聯絡,也沒有照顧小孩,原告離家之後,伊也找不到原告,所以也無法聯絡,伊僅有毆打原告一次,那是因為原告有外遇,當時原告已經離家,伊有去報失蹤人口,後來找到原告時,原告已與他人同居,伊才打她的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觀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明。又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1052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時,乃參酌外國破綻主義離婚法之精神,在同條增列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1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2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而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求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要旨足參)。
四、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兩造已分居8年之事實固不爭執,惟辯稱:係原告自行離家出走,伊並沒有毆打原告云云。惟查,被告於89年7月6日動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原告遂於當日離家出走,並於同年7月7日住進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至同年7月14日始離開,被告上開家庭暴力行為,嗣經本院於89年9月20日核發89年度家護字第78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通常保護令卷核閱無誤,並有五甲社區醫院診斷證明書、社工 劉惠美 之工作紀錄在卷可稽,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所辯,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自不足採。則原告於89年7月6日,因被告之家庭暴力行為而離家,迄今分居已近8年,均未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夫妻間應有之互信、互諒、互愛之珍貴情操與彼此扶持、患難與共之感情均已蕩然無存,且久未同居共營婚姻生活,其思想、感情與生活習性已有相當差異,裂痕滋生,足見兩造之婚姻關係已達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難期兩造得再共同協力維持圓滿之婚姻生活。是本院認兩造感情已嚴重破碎,難以再為共同生活,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該事由係應由被告負過失之責。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參諸首揭說明,自應予准許。又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
2項規定訴請離婚,既經准許,本院自無庸再就兩造間有無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事由為審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廖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