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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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4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楊 家豪 債務人 楊宗憲 債務人 楊張 大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楊家豪 於就讀高苑工商、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楊宗憲、 楊張大照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2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2,56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4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宗憲、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6379│家豪、楊張│7月01日起│││││元│大照││││├──┼───┼─────┼──────┼──────┼───────┤│002│新臺幣│楊宗憲、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6190│家豪、楊張│7月01日起│││││元│大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宗憲、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6379│家豪、楊張│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大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宗憲、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190│家豪、楊張│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大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