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巫文壽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被告 吳森然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訟,此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64年8月17日死亡,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既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自因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係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自非合法,且此項欠缺無從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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