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許春鎮 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告 蔡莞瑩
黃家緯 黃寶童 王偊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莞瑩、黃家緯、王偊菁、黃寶童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人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邰婉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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