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34號原告 何丞傑 法定代理人 何曼君 被告 李改升 (WICHIANSAELEE)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並於104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