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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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8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徐淑芬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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