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樓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戊○○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戊○○、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甲○○、戊○○、乙○○、丙○○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8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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