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次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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