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應減刑如附表所示。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0年初至81年6月15日間,犯施用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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