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8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6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8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