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甲○○
23號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6年度上字第96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上字第964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曾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原法院96年度救字第60號卷宗可證,揆諸首揭說明,其效力及於上訴程序,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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