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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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748號債權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汪美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汪美玲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借款證明文件等影本,經本院民國110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既陳報未能提供前開文件,且債務人於簽發本票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乃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又系爭本票上並無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表明允許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旨,亦有系爭本票影本附卷可憑,則就形式要件觀之,無從認定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時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其發票行為應屬無效,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