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李昭雄 被告 謝宗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8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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