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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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0號聲請人 連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保證責任南投縣濁水溪線原住民觀光產業生態勞動合作社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正確之相對人。
㈡更正附表。(附表未載發票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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