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九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華南銀行和平分行│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壹萬柒仟柒佰玖拾│FC二二三八三五││││ 程司 │││叁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