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高鉛 評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壹萬元│AS0七六八七七││││公司 周音喜 │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