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丁○○戊○○辛○○甲○○庚○○○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1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