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萬坤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1625、1790號、92年度偵字第3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萬坤業於民國101年4月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及被告之母 蔡楊玉妹 101年4月9日警詢筆錄、國民身分證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1年度他字第3號卷第8、10至14、1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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