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原告 李文祥 被告 饒榮淵 上列被告饒榮淵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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