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5195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已受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對被告之清償借款請求權,業據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節本等件為證,而被告與台北富邦銀行合意本院為因房屋貸款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復有系爭房屋貸款契約書第19條約定可稽,依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原告自得依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向本院起訴;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5月25日向台北富邦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分別為㈠840,000元、㈡1,560,000元、㈢480,000元〕,其中第㈠、㈡筆借款由被告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均約定借款期間至114年5月24日止共20年,第㈠筆借款自94年5月2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於當月25日定額攤還本息,第㈡筆借款則自同日起,按月繳付利息不還本,於到期日(114年5月24日)一次還清本金。利息均自借款日(94年5月25日)起,按年息2.3%固定計付,自96年5月25日起,改按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1.49%機動計算。於採機動利率之期間,伊得於每屆滿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逾6個月以上時,利息改按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按月計付,並自上開調整利率之日起於每屆滿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丙○○就第㈠筆借款自94年9月25日起、第㈡筆借款自94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 伊聲 請拍賣被告丙○○所提供之擔保品後,僅獲部分清償,尚不足1,200,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甲○○既為第㈠、㈡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房屋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函、債權憑證及分配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甲○○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房屋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00,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828,928元│自94.9.25起│2.300%│自94.11.4起至95.4.25│││至95.4.25止││止,按年息0.230%計算。││├──────┼─────┼───────────┤│〔第㈠筆借│自95.4.26起│7.020%│自95.4.26起至95.7.25止││款840,000│至95.7.25止││,按年息1.404%計算。││元〕├──────┼─────┼───────────┤││自95.7.26起│7.080%│自95.7.26起至95.10.25│││至95.10.25止││止,按年息1.416%計算。││├──────┼─────┼───────────┤││自95.10.26起│7.160%│自95.10.26起至96.1.25│││至96.1.25止││止,按年息1.432%計算。││├──────┼─────┼───────────┤││自96.1.26起│7.230%│自96.1.26起至96.4.25止│││至96.4.25止││,按年息1.446%計算。││├──────┼─────┼───────────┤││自96.4.26起│7.270%│自96.4.26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4%計算│├─────┼──────┼─────┼───────────┤│371,536元│自97.8.14起│7.260%│自97.8.14起至清償日止││〔第㈡筆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2%計算。││款1,5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