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32號聲請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陳建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邱蓮華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唐宣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101年1月31日│25,2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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