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侵訴字第196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