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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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陳炎坤
陳美玲 陳美惠 上列原告與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是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即
165萬元定之。又本件原告有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495萬元(165萬×3=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