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行使求償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 劉俞倫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求償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柒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受僱於原告,受原告指派為訴外人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主任(即大樓總幹事),負責該大樓管理庶務、管理費收存、財務報表製作、公共設備維修督導等工作。詎被告自99年1月起至103年8月間,利用其擔任文化新世紀大廈總幹事職務之便,陸續侵占文化新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文化新世紀管委會)款項達新臺幣(下同)8,657,150元。
(二)訴外人文化新世紀管委會不甘受損,於103年間曾起訴請求原告及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判決兩造應連帶賠償6,010,720元,及自10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62,186元。原告不服曾提起上訴,文化新世紀管委會於二審中亦提起附帶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53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又原告於106年2月已與文化新世紀管委會達成和解,由原告給付文化新世紀管委會6,786,589元。
(三)被告於受僱原告期間,因職務之便不法侵占訴外人文化新世紀管委會款項,就上開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已代被告清償6,786,589元完畢,原告爰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行使求償權等語。
(四)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0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2號裁定、和解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件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或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視同自認,本件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原告給付文化新世紀管委會遭被告侵占之損害賠償金額6,786,589元(經計算過失比例及抵銷相關債務後共計兩造應連帶賠償文化新世紀管委會6,010,720元,並加計歷審訴訟費用、利息、執行費用等費用)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向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即被告求償,自屬有據。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未定有給付期限,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催告之意思表示,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07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786,589元,及自107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宣告其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意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