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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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緝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華路派出所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下
午十一時十七分製作之偵訊(調查)筆錄、口卡片、查獲照片上
偽造之「 李敏燕 」署押柒枚(含指印壹拾叁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偽造‧‧之署押」更正為「偽造‧‧之署
押七枚(含指印十三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