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王陳鳳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共39,584股,於民國104年9月16日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4年11月6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4年11月12日將上開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裁定於
104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4年11月12日將上開裁定刊登於中華日報,至105年4月12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有前揭本院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之105年4月8日,即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
┌──────────────────────────────────────────────────┐│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股票│3│30000│││01│││││││├─┼───────────────┼──────────────┼────┼───┼────┼───┤│00│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票│9│9000│││02│││││││├─┼───────────────┼──────────────┼────┼───┼────┼───┤│00│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000017│股票│1│5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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