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4號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美妃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