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闕美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莊覺群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鐵海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又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予以公告且分配完畢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有關債務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卷附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現無配偶,而其與原配偶 馮柏譯 已於民國95年7月離婚,是縱認兩者間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存在,惟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亦因已逾時效不行使而消滅,本件無代債務人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所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實益。
四、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曾怡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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