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新傑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新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嬿如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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