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上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29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上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29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