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張國章 被告 史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782元(計算式:133.2平方公尺×24,400元+36,702元=3,286,7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