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8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水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部分所涉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應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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