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海商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海商字第2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智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UNITEDEX.
名稱:聯合集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EUNGSIN.被告香港商聯合集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UNITED
EXPRESSH.BRANCH)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
王國傑 律師
參加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參加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人剛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一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敏